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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6-08-25 15:55: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职业的声誉,规范并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对足球运动违规违纪的查处工作,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行使处罚权。


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管 辖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对下列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运动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违反《处罚办法》的;
(二)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或失职的;
(三)违反赛区纪律或扰乱赛区秩序的;
(四)认为应当实施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程 序

第一节 处罚依据
第七条 在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应向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做为处罚的依据。
第九条 赛区委员会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可在24日内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诉报告。经纪律委员会审查确定,可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条 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等个人及观众的投诉,应由赛区委员会、会员协会写出报告并提交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节 处罚的作出
第十一条 对一般违规违纪事件,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召集纪律委员会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合议,并于60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涉外或情节复杂的违规违纪事件,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向有关各方进行充分调查与核实,在能认定事实或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必要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及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无书面报告的违规违纪事件,纪律委员会可以在查清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后60小时内或在必要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必须由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合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审理,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和回避制度。

第三节 处罚的生效及申诉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申诉:
(一)对消极比赛、行贿受贿行为作出的处罚;
(二)对观众破坏赛场秩序、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干扰比赛而对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取消参赛资格、取消公开比赛资格、取消主场资格、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取消转会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三)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作出的禁赛的处罚;
(四)认为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申诉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3日起实施,原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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