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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及二级单位资金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监察部是分管我中心及二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监察部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中心主任直接领导下,对所赋予的审计管辖范围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当其冲动、经济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中心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文化体育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中心本级、二级会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或轮审,并考核其经济效益。 第四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参加中心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中心的重点工作,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式,可视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等,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或事后审计等。 第七 条监察部负责审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适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中心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审计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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